用工难问题持续困扰各行各业,然而这不能构成企业非法雇佣的借口。近日,湖南一陶瓷企业因非法聘用越南籍偷渡人员被查,6名涉案人员被判刑,其中一人被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万元。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经查明,2018年年初,被告人姚某某因湖南**陶瓷制造有限公司有用工缺口,经孙某3的介绍得知被告人彭某某能找人来做事。为解决企业用工紧张的困难,被告人姚某某通过他人了解到被告人彭某某的联系方式后,明知越南人到中国务工没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续,仍多次联系被告人彭某某向其提出非法聘用越南人的用工需求,并邀请被告人彭某某等人来湖南**陶瓷制造有限公司考察。
2018年农历新年后,被告人彭某某联系了阿*(现在逃、基本情况不详)等人来到湖南**陶瓷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某及其工作人员与醴陵市**瓷业有限公司和醴陵市**瓷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工厂的办公室内接待了被告人彭某某等人,醴陵市**瓷业有限公司和醴陵市**瓷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被告人彭某某表达了非法聘用越某人员用工需求后便离开了工厂办公室,而后,由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就工人保底工资、伙食住宿、介绍费等方面进行了商量约定。后被告人彭某某与阿*等人商定组织越南人偷越国境到中国非法务工。在组织越某人员非法进入中国务工的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不仅借了2万元给被告人彭某某当作路费,还根据彭某某的要求安排公司的车辆在湖南境内帮忙接送非法入境的越某人员来厂务工。之后,被告人彭某某又与当地其他瓷厂就非法用工、介绍费等方面进行了对接。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在组织越南人偷越国境到中国非法务工中,由阿*、阿*(现在逃,基本情况均不详)与被告人阮氏某某等人负责在越南招揽越南人,被告人姚某、阮氏某某等人负责组织越南人偷越国境,被告人彭某某负责对接厂家、提供偷越国境的费用、在中国境内接送管理越南人等,再分运到醴陵市的9家瓷厂安排非法务工。被告人姚某帮被告人彭某某组织越南人偷渡进出中国214人次。被告人姚某通过“阿某”帮被告人阮氏某某共带了194人次偷渡进出中国。被告人阮氏某某从2018年至今组织越南人偷渡入境共257人次,偷渡出境人次共72人。被告人姚某、彭某某等人通过收取越南人偷越国境的路费、非法务工的介绍费和管理费等,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姚某获利约10万元;被告人彭某某获利37.7895万元。被告人阮氏某、黄某某明知越南人是偷越国境来中国非法务工,仍听从被告人彭某某的安排,分别于2018年6、7月份左右、2019年3月份左右,通过zalo、facebook等社交平台向越南人发布招募到中国非法务工的信息,再按照被告人姚某、彭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zalo等聊天软件指引被招募的越南人偷越国境到中国非法务工,从中牟利。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机关抓获;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阮氏某某被××机关抓获;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姚某被××机关抓获;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机关抓获;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阮氏某被××机关抓获;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机关投案。另查明,自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阮氏某听从被告人彭某某的安排发布招募信息,提供翻译协助被告人彭某某管理偷渡到中国非法务工的越南人,被告人彭某某每月支付2000左右的费用给被告人阮氏某,至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阮氏某共非法获利约3.6000万元。再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姚某某、阮氏某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姚某向××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提供了线索。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阮氏某某、姚某某、阮氏某、黄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在十人以上;被告人彭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在十人以上,且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
一、 被告人姚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 被告人彭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三、 被告人阮氏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四、 被告人姚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五、 被告人阮氏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六、 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