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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建房屋不装节水型卫生洁具不得交付

2021-01-20 10:14:02      来源:   

【水暖阀门网讯】1月19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开始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月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实行计划用水

征求意见稿提出,月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合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安排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对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安排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报批准后执行。

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量合理安排用水,本年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用水计划量的,应当实行累进加价。


新建房屋须安装节水型卫生洁具

合肥还将要求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机动车清洗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并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安装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监督、指导其限期安装。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应当采用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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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新建房屋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违规行为视情节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供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不善,造成漏水损失严重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因工程施工等原因,未按照规定申报调整用水计划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新建、扩建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未加强维护管理,造成节约用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根据行为和情节,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合肥报业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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