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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头条:2022年水嘴、淋浴器器水效标识制度基本建立

2019-04-23 10:42:19      来源:   

【水暖阀门网讯】近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近日印发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指出,将建立倒逼机制,将用水户违规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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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方案》还指出,要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推行水效标识建设。对节水潜力大、适用面广的用水产品施行水效标识管理。开展产品水效检测,确定水效等级,分批发布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加大专项检查抽查力度,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产品。

到2022年,基本建立坐便器、水嘴、淋浴器等生活用水产品水效标识制度,并扩展到农业、工业和商用设备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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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2018年,坐便器水效标识的实施,不仅对卫浴市场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水资源的保护做出了贡献。

那么,关于水效标识,你应该知道哪些知识呢?


  1、水效标识是什么? 

实施水效标识的对象是用水产品。由于用水产品门类品种多,以及实施的难度(市场成熟情况、检测能力、行业自律水平)不一,国家将以分批发布目录的形式,成熟一个、推出一个,逐步对用水产品实施水效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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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目录的制定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2. 产品的产量以及进出口量;

3. 产品的水耗情况和节水潜力;

4. 产品的市场规范情况;

5. 行业的自律能力;

6. 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以及其关注程度;

7. 产品技术规范(如用水效率国家标准、用水效率测试标准)、资源状况(检测实验室能力);

8. 国际上实施情况。


  2、申请备案时,准备什么材料  

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三)水效标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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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水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3、水效标识的样式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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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水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水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水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4、对出具水效检验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有哪些要求  

要求有关企业获得产品水效检测报告,按照产品水效检测报告和水效标准确定的水效等级,采用相应的水效标识。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办法》做出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水效检测并出具报告。目前,很多生产企业自身具备水效指标的检测能力,因此实施成本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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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客观公正,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5、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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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

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建立水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6、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应该怎么罚  

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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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和进口商: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销售者: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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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水效检验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工作人员:

从事水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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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坐便器水效标识的备案中,卫企们纷纷积极响应。截至4月22日,已有1441家卫浴企业在中国水效标识网进行坐便器水效标识的备案。

此次新增的水嘴、淋浴器等浴品的水效标识制度,必将使卫浴市场更加有序,给消费者更安心节能的卫浴生活!

资料来源:中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中国水效标识网、中国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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