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无效宣告?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近日,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第16919836号“特姿”商标以及第1691900号“TEZI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特瓷TECI”品牌卫浴洁具维权再次取得成功。
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特瓷公司)是一家集卫浴洁具生产、研发及销售为一体的多元化实业公司,“特瓷TECI”以及“特瓷卫浴TECI”牌卫浴洁具是特瓷公司旗下重量级品牌产品。十多年来,特瓷公司始终着力打造“特瓷TECI”品牌卫浴洁具,荣获了“福建名牌产品”、“中国五金洁具十强企业”、“全国卫浴质量3.15信得过品牌”等殊荣,“特瓷卫浴TECI”商标更是于2014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早在1999年,特瓷公司已向商标局提出“特瓷TECI”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在“水龙头;放喷溅水管嘴”等商品上。此后,特瓷公司陆续向商标局提出“TECI”、“TECIO”、“TECI特瓷”等关联商标的注册申请,寻求进一步的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申请人泉州市新特姿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微波炉(厨房用具);冰箱”等商品上的第16919836号“特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一)以及第16919900号“TEZ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二)。为此,特瓷公司委托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于2017年4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上述两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在两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特瓷公司已经在先注册了第9680618号核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热水器;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的“TECI特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95020号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的“TECI特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争议商标一“特姿”、争议商标二“TEZI及图”与特瓷公司引证商标一、二“TECI 特瓷”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018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第16919836号“特姿”商标以及第1691900号“TEZI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法律简析:
依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在上述案件中,从商品类似上看,争议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灯;微波炉(厨房用具);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等商品、争议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水管龙头;微波炉(厨房用具);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1类“水净化装置;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从商标近似上看,被申请人与特瓷公司同处于福建省,引证商标一、二为“TECI”与汉字“特瓷”的组合,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一“特姿”、争议商标二“TEZ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因此,争议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争议商标的注册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来源:商标专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