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暖阀门网讯】去年7月4日,在中山市港口镇一间卫浴公司上班的席先生因拒绝加班而被炒了“鱿鱼”。席先生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索赔申请,后和卫浴公司对簿公堂。4月26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劳动纠纷的一审判决。
事件回顾:员工遭欠薪后拒绝加班被辞退
2011年:重庆人席先生开始在港口镇一间卫浴厂打工,任抛光工。
2015年3月:卫浴厂因经营不善转手,不过席先生的工作场所和岗位都没有发生变化。
2015年5月:席先生的工资从该月开始没有发放,这种情况持续到2015年7月,拖欠工资共1.1万余元。
2015年7月4日:卫浴厂接到订单后要赶工,于是安排全体员工加班赶货。卫浴公司认为,席先生聚众闹事拒绝加班,直接导致工厂交货期延迟及经济损失,于是在2天后和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5年7月底:席先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卫浴公司支付拖欠的1.1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劳动部门支持了席先生的请求,裁定企业需支付这两笔钱。卫浴公司不服2.5万元的赔偿金裁定,后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卫浴公司据此解雇席先生是否违法?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卫浴公司以席先生拒绝加班,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雇席先生,但没有证据证明席先生导致公司一方直接的经济损失。
因此,卫浴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法院认定卫浴公司属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卫浴公司应向席先生支付赔偿金4万余元,鉴于席先生只要求卫浴公司支付2.5万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驳回了卫浴公司的诉求,并判令卫浴公司支付席先生共计3.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企业确需加班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承办该案的市第一法院尹方玫法官表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小企业,在制作工资支付台账即工资签收表时对加班工资的说明不太规范,容易引发纠纷。”尹法官说,应收工资包括出勤工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出勤工资则包括正常工时工资 (不得低于同时期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时工资。尹法官建议,用人单位要规范制作工资支付台账,在制作出勤工资栏目时,将员工出勤情况一并在工资支付台账中分栏制表并与各出勤项目应收工资一一对应,使员工在签收工资时方便核对加班时数与加班工资,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据厨卫画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