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暖阀门网讯】12月11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8]30333号】。
当事人:东莞三谷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清水诚一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复兴工业区
2010年5月28日,深圳海关对东莞三谷阀门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申报日期为2010年5月27日,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为5301201012122378、530120101012122402的家用型喷雾器零配件喷雾器杆、喷雾器盖,喷雾器零配件室内组件、按钮、螺旋盖等6项货物,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经计核,上述6项货物完税价格为7.346071万元,应缴税款为2.108322万元,漏缴税款为0.859485万元;当事人于2009年2月25日至11月2日申报进口的15份报关单涉及3339300个家用型喷雾器零配件室体组件M-700-09-0型,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经计核,完税价格为3409942.85元人民币,应缴税款计978653.63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388145.79元人民币。两项合计,本案案值人民币448.3万元,漏缴税款39.67万元。
以上违法行为有营业执照、报关单、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资料为证。
2018年11月15日,我关对东莞三谷阀门有限公司作出拟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告知单(皇关缉告字[2018]1114号)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听证。2018年11月29日,本案在深圳海关缉私局举行听证会,2018年12月4日,深圳海关缉私局听证组作出《听证复核意见书》(深听意字[2018]第017号),根据该《听证复核意见书》,维持皇岗海关的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拟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9.6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