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鸠江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称位于弋江区的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供应水电及消防材料。当事人按照供货需要从某贸易公司采购材料,并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和送货清单,双方约定阀门的品牌为“埃美柯”,后某贸易公司向当事人提供了“埃美柯”授权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此后,某贸易公司按清单分批将货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清单中的产品后,全部交付某建筑工程公司。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清单内产品中一批卡箍明杆闸阀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为62915元,无违法所得。涉案物品于2025年9月被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于2026年3月将其退还某贸易公司。某贸易公司涉嫌犯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当事人采购涉案物品时,查验了“埃美柯”授权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能提供与涉案物品供应商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能认定当事人合法取得涉案物品,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说明了提供者。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履行严格进货查验义务而依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平衡权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实现侵权溯源治理的关键制度。本案中,针对不知情的销售者,主观无过错、善意,货源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能够说明提供者,支付合理对价,办案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侵权源头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确立“主客观统一”的裁判尺度,平衡保护权利人专有权与善意交易者信赖利益,实施溯源打击,有力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
来源: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