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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曝光!泉州这10家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2024-02-22 10:53:13      来源:   

 为确保全市

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持续开展

火灾隐患曝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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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存在

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等

隐患问题的10家单位

予以曝光

各单位需引以为戒

立即自改自查



01



基本案情



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检查惠安县东桥镇某酒店时,发现该单位地下室工程部办公室及一层厨房处的防火门闭门器均损坏、一层厨房疏散通道处摆放柜子、三层KTV部分应急照明灯无法正常使用,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和占用疏散通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处理情况


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惠安县东桥镇某酒店罚款282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基本案情



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螺城镇某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控室主机存在故障、无法联动,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理情况


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惠安县螺城镇该娱乐场罚款89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基本案情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依法对泉港区山腰街道某幼儿园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消防软管卷盘水压不足,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理情况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泉港区山腰街道该幼儿园罚款人民币86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基本案情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泉港区后龙镇某包袋厂四楼、五楼的楼梯间未设置防火门,存在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理情况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泉港区后龙镇该包袋厂罚款人民币8240元的行政处罚













05



基本案情



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永春县桃城镇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室内消火栓被货物遮挡,存在遮挡消火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永春县桃城镇该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600元的行政处罚












06



基本案情



德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建省德化安成陶瓷有限公司1号楼五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理情况


德化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福建省德化安成陶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700元的行政处罚













07



基本案情



德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建省德化县福达陶瓷有限公司两处室内消火栓前放置杂物遮挡,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处理情况


德化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福建省德化县福达陶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1100元的行政处罚














08



基本案情



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洛阳镇堂头村镇北工业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发现,一家销售氧气、二氧化碳等气体的企业,其充装车间内有2具灭火器指针指向红色区域,显示灭火器压力不足,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理情况


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堂头村镇北工业区该企业罚款人民币5700元的行政处罚












09



基本案情



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开展“双随机”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水头镇某网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联动,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理情况


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南安市水头镇该网吧罚款人民币5700元的行政处罚












10



基本案情



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开展“双随机”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水头镇某石材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第5层2处室内消火栓被杂物遮挡,存在遮挡消火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处理情况


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南安市水头镇该石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于:泉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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