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提高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质量,防止建筑火灾蔓延,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内采用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保养。
1.0.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工程验收与维护保养,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
由防火玻璃、框架系统、密封材料和(或)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等组成,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分隔系统。分为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和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2.0.2 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由隔热型防火玻璃、隔热型框架系统、密封材料和(或)五金配件等组成,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分隔系统。
2.0.3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由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非隔热型防火玻璃、框架系统、密封材料和(或)五金配件等组成,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分隔系统。
2.0.4 框架系统
由立柱和横梁、压条以及连接紧固配件组成,与建筑物牢固连接,支撑和固定防火玻璃的组合架构。
2.0.5 保护玻璃专用喷头
一种固定在被保护玻璃上方,可以持续、均匀地向玻璃喷水,专门用于对玻璃表面进行完整保护的快速响应喷头。
3 材料
3.0.1 玻璃应选用防火玻璃。
3.0.2 防火玻璃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的有关规定。
3.0.3 采用灌注式隔热型防火玻璃时,玻璃原片应进行钢化。
3.0.4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所用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0.5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选用的填充材料、防火密封材料、垫块、防火密封胶等辅助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3.0.6 框架主体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00℃的材料。
3.0.7 框架系统具有的强度应保障构件的耐火完整性。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框架还应具有耐火隔热性。
3.0.8 框架系统的钢材除不锈钢外,应采用热浸镀锌进行防腐处理。
3.0.9 框架系统在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的前提下,可对框架系统进行表面装饰。
3.0.10 钢质框架及压条选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有关规定。冷弯薄壁型钢型材不应采用创槽冷弯工艺。
3.0.11 框架系统选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有关规定。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立面设计、使用环境及功能要求,确定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型式、构造和材料。
4.1.2 当建筑物防火分隔有隔热性要求时,宜选用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当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时,应满足设置部位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并应独立设置闭式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保护。独立闭式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4.1.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框架系统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玻璃面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有关规定。
4.1.4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满足检测要求后方可采用。
4.1.5 连续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采用有竖框的结构。
4.1.6 结构不对称的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中,防火玻璃的受火面应面向具有火灾荷载的一侧,且防火玻璃的受火面应有明显标识。
4.1.7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与主体建筑牢固连接。
4.1.8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中,防火玻璃和压条的重合部分不应小于15mm。
4.2 构造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