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智慧消防建设有了新风向。
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鼓励运用消防安全大数据应用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以下为内容节选):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每年4月为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月,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配置、维护和管理,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能满足消防救援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
“增建、改建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的公共消防设施竣工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参加验收。”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逃生技能和灭火技能训练。”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风电站、光伏发电站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和储能电站应当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注明设施、装置的火灾危险,明确火灾预防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置程序。”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鼓励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和逃生避难器材。
“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逃生梯、逃生缓降器和消防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鼓励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结合实际在室外设置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进行巡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组织清理。”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通过构建、运用消防安全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实时智能消防安全分析、评估和预警,实现消防数据采集和共享。
“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同时,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