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2 检查
5.3 送修
5.4 报废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建筑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由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因为这是一项重要的需要落实到人的技术工作。
5.1.2 为了保障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内持续保有一定的扑救初起火灾的安全防护能力,即在每个灭火器配置单元中,不能因为灭火器的送出维修而影响灭火器的整体灭火能力,本条规定每次送去维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该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当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能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本条要求维修好的灭火器应当按原配置位置设置,不能随意变动原设置点的位置。这是因为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过程中,已经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关于灭火器保护距离和灭火器定位的具体规定,确定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
5.1.4 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安全操作的。本条规定应当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承担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工作。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条文说明
5.2 检查
5.2.1 本条规定了普通建筑场所每月至少要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本规范附录C全面、详细地规定了灭火器月检应当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5.2.2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5.2.1的例外情况,属于加严检查,要求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本条第1款所列的诸如候车(机、船)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
第2款所列的诸如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财产的严重损失,这是因为甲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地下建筑灭火救援困难,要求灭火器更要保持随时能够安全使用的正常状态。
因此,本条规定应当采取提高检查频率的措施来实现此目的,要求每半个月按附录C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附录C中第11项规定的:“特殊场所”是指潮湿、腐蚀、高温、低温场所。
5.2.3 本条是对灭火器日常巡检的具体规定。对于灭火器位置变动、缺少零部件以及配置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一些容易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纠正。
5.2.4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月检、半月检和日常巡检都应当保存检查记录。
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水基/31
干粉/洁净/二氧化碳52
条文说明5.3 送修
5.3.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需要送修的具体条件,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5.3.2 本条对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做出了详细规定。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本条还规定了首次维修之后的灭火器维修期限间隔。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灭火器的送修,至于灭火器如何维修,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进行规定。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流水(水基6年)干湿(洁)(干粉、洁净10年)二氧化碳(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