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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

2019-11-29 17:03:02      来源:   

  电气现有规范疑难点  

1、规范之间矛盾问题解答

1.1广东省标准《消前安全疏散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15-42-2005)

与《建规》、《应急照明标准》相矛盾时,如何处理?

答:按《建规》《应急照明标准》执行。 

1.2、《民规》中与建筑防火和消防相关的条款,与现行新版防火规范《建规》、《火规》、《防排烦标准》、《应急照明标准》等相矛盾时,如何处理?

答:均按现行新版规范执行,《民规》有规定但现行新版规范未规定的条款,按《民规》执行。

1.3、《建规》、《民规》、《应急照明标准》均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电提出了要求,但要求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解答

2.1、大型项目地下室设置多台柴油发电机组,如果设置2个或多个柴油发电机房,是否可以按每个机房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大于1m3设计?是否可以在室内、但独立于柴油发电机房的其它位置分设多个储油间,每个储油间的储油量不超过1m3?(《建规》第5.4.13条)

答:按《建规》第5.4.13条第4款规定,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当设置多个柴油发电机房,可按每个机房内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设计。离开柴油发电机房区域不允许单独设置储油间。 

2.2、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条文与供电部门变配电房应采用通风门的要求相矛盾,如何处理?〈《建规》第6.2.7条〉

答:按《建规》执行。 

2.3、消防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是否可用电梯五方对讲的轿厢分机?(《建规》第7.3.7条、《火规》第4.7.2条)

答:当电梯五方对讲系统主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且相关通信线路满足《火规》第11.2.2条规定时,可用电梯五方对讲的轿厢分机替代消防电梯轿厢内部专用消防对讲电话使用。

2.4、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哨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如何理解?(《建规》第8.1.7条)

2.4.1、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是指哪些房间?

答:指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等。

2.4.2、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是指哪些房间?

答:指锅炉房、空调主机房、水泵房等大型机房。

2.4.3、如何理解附近?

答:指正上方、正下方或相贴邻。 

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指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完整的系统?还是可由其中一部份组成或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建规》第8.4.1条)

答:条文中第1~12款指定的场所的建筑应设置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第13款,指满足该场所或部位的消防联动控制的需求,能发出火灾警报的报警装置,而不一定要设置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6、社区活动中心,只有局部一~二间标明为“老年人活动室”,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规》第8.4.1条〉

答:可不设置。按《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第2.0.1条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室、老年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7、当一、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塔楼公共部位按规范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住宅塔楼的商业服务网点、配套用房等是否均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住宅塔楼的商业服务网点、配套用房按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的要求,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8、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如何理解?(《建规》第10.1.6条)

答:当本建筑内设置变电所时,专用的供电回路应从低压自己电房引出配电线路:住宅建筑按供电部门要求,如需设置用户低压房时,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专用的供电回路可从用户低压房引出自己电线路。当本建筑内未设置变电所时,专用的供电回路应从低压进线配电间引出配电线路。 

2.9、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多个防火分区消防用电共用一个消防总配电箱放射式配电,是否满足《建规》第10.1.7条规定?

答:满足。消防总配电箱放射式至各坊火分区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属于配电子钱,并已按防火分区划分。 

2.10、柴油机消防水泵是否可采用单路电源供电,不设双回路末端切换?(《建规》第10.1.8条)

答:柴油机消防水泵已自带备用电源,可采用单回路专线供电,不设双回路末端切换。 

2.11、按《民规》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的持续供电时间要求为3小时,地下车库采用耐火电缆穿管加刷防火漆(耐火1.5小时)是否满足要求?(《民规》第13.9.13条、《建规》第10.1.10条)

答:目前阶段无相关实验数据支持,不认可此做法。 

2.12、火灾时连续供电的时间如何确定?(《建规》第10.1.10条)

答:火灾时连续供电的时间应满足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需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 

2.13、《建规》第10.1.10条第2款: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此处只是要求穿管暗敷,并未要求必须穿金属管。但是该条的条文说明要求: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否暗敷也要求采用穿金属管?

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暗敷管线按《应急照明标准》第4.3.1条规定执行,其余消防设备暗敷管线按《建规》第10.1.10条的条文说明要求穿金属管敷设。 

2.14、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低压配电房的同一电缆沟内,且消防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是否需要敷设在电缆沟的两侧?(《建规》第10.1.10条第3款)

答:考虑到低压配电房发生火灾概率较低,且配电柜在制造标准中无法给出耐火时间,如果电房发生火灾,设备的损坏程度远高于耐火电缆,变配电所内电缆沟敷设可不分设在两侧。 

2.15、强、弱电井的照明是否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建规》第10.3.3条、《应急照明标准》第3.8.1条)

答:不需要。强、弱电井属于无人值守的场所。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问题解答

3.1、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是否可采用软启动方式?

答:否。软启动器与变频器类似,均包含电力电子元器件,为了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的运行可靠性,不允许采用软启动方式。

3.2、消防稳压泵、室外消防水泵是否需要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于动直接控制装置?(《火规》第4.1.4条)

答:消防稳压泵不属于《火规》第4.1.4条中的消防水泵,消防稳压泵可不设置。室外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于动直接控制装置。 

3.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设置了消火栓的建筑,是否可不设置消火栓按钮直接启泵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火规》第4.3.1条〉

答:按《火规》第4.3.1条的条文说明,应设置消火栓按钮直接启泵,宜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3.4、《火规》第6.1.4条第1款:设在无人值班场所的区域报警控制器,条件之一是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此处消防联动设备指哪些设备?

答:按《火规》第4.1.4条规定,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是指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 

3.5、报警总线兼有联动控制功能,是否需要采用耐火线?

答:按《火规》第11.2.2条规定,消防联动控制线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故当报警总线兼有联动控制功能时,应采用耐火线。 

3.6、《火规》中增加了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但并无相关规范说明哪些类型建筑需要设置该系统?

答:防火门监控系统属于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内容,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问题解答

4.1、《应急照明标准》第3.1.2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否指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那栋建筑?

答:否。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指消防控制室服务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4.2、《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

4.2.1、第4款3):除住宅建筑外,如丙类仓库、汽车库等采用非集中控制型切断电源点亮时,距地8米以下的灯具是否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除住宅建筑外均不可以。

4.2.2、第6款:高度是指室内净高还是标志灯设置高度?正文与条文解释不一致,是否应按第4.5.11条的第3款执行?

答:按第4.5.11条第3款执行,指标志灯的安装高度。 

4.3、《应急照明标准》第3.2.4条第5款: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规定设计时,即采用集中控制型时,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6.6条规定,在非火灾状态下,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过0.5h。非火灾点亮时间建议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选15min,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可选30min,其他可选10min。 

4.4、《应急照明标准》第3.2.9条:

4.4.1、汽车库、自行车库等场所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可吊装?

答:按《车库消规》第9.0.5条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当疏散通道有墙或柱,且没有遮挡时,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或柱上,灯具上沿距地面高度1m以下:当疏散通道虽有墙或柱,但1米以下被遮挡,或应安装标志灯位处无墙或柱时,疏散指示标志可高位安装。

4.4.2、第3款:“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是否可按《建规》第10.3.6条选择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答:不可以。按《应急照明栋准》第3立1条第2款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标志灯。 

4.5、《应急照明标准》第4.5.5条: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允许用插头与插座连接,是否与第3.3.2条有矛盾?

答:否。第4.5.5条采用插座为专用插座,灯具插头与插座之间需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目前市场上如无专用插座产品,灯具应直接接入电源,严禁通过普通插座接入电源。 

4.6、《应急照明标准》第3.3.7条:

4.6.1、第3款1)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采用不同层或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配电箱放射式供电,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已满足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要求。同理,第3.3.8条第3款1)也可按此执行。

4.6.2、第3款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可从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此做法与《建规》第10.1.6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有矛盾,如何处理?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可从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也可由低压配电房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同理,第3.3.8条第3款2)也可按此执行。

4.6.3、第4款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居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与第3.3.3条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回路有矛盾,如何处理?

答:电气竖井与其他场所之间设置了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配电回路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可不算跨越防火分区。除此之外,同一配电回路不能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为相应防火分区内的灯具供电。同理,第3.3.8条第4款2)也可按此执行。

4.7、《应急照明标准》第3.4.8条:集中控制系统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两线制或控制到回路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方案是否不能采用?

答:两线制方案是电源线与通信线共用,满足了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的要求,可采用两线制方案。控制到回路的方案未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不能采用。 

4.8、设置火灾备用照明场所是否需要设景自带蓄电池或集中蓄电池的灯具作为电源转换时的过渡照明?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8.1条规定,设置火灾备用照明场所应同时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利用疏散照明兼作电源转换时的过渡照明。 

4.9、《应急照明标准》第4.3.1条:“槽盒”是否特指“金属槽盒”?

答:指“金属槽盒”。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线路明敷时,应满足《建规》第10.1.10条第1款规定。 

4.10、《应急照明标准》第4.3.3条:对管路暗敷提出了保护层要求,对现敷的管路是否应按《建规》第10.1.10条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答: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线路明敷时,应满足《建规》第10.1.10条第1款规定。 

4.11、《应急照明标准》、《建规》、《民规》三本规范中对个别场所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要求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如:按《应急照明标准》,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疏散照明地面水平最保照度应不低于1lx:按《民规》,地下疏散区域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那么,对于地下车库是按1lx,还是5lx设计?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当其他特殊建筑专有电气设计规范如《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等,提出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更高要求时,应按更高要求规范执行。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问题解答

5.1、《防排烟标准》第5.1.2条、第5.2.2条第4款规定:常闭加压送风口与加压送风机、排烟阀(口)与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如何设置?

答:以《火规》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即联动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模块控制,可不设置直接连锁的“硬线控制”。 

5.2、《防排烟标准》第5.1.4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的设计分工界面如何界定?

答:由空调专业确定是否需要电气专业设计。如需要电气专业负责设计,由空调专业提资,明确加压送风机、常闭加压送风口、泄压电动阀、测压点等设备的具体位置。 

5.3、《防排烟标准》第5.2.2条第3款:“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中的“排烟防火阀”指的是哪个位量的阀?

答: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可按照《防排烟标准》第4.4.6条、《火规》第4.5.5条和《火规图示》设计。排烟风机与补风机一一对应设置,可连锁关闭相应的风机。

6、其他规范方面问题解答

6.1、民用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是否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设计?

答:民用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属于爆炸危险场所,可不按爆炸危险环境设计。 

6.2、厨房的事故风机、变配电所气体灭火的事后风机是否属于消防设备?如何供电?

答:事故风机、事后风机发生火灾时不需要工作,不属于消防设备。应按事故风机、事后风机的负荷分级供电,事故风机、事后风机的负荷分级可参照该项目的消防设备负荷级别。

6.3、消防排水的潜水泵是否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

答:除消防电梯井的潜水泵外,均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 

6.4、消防设备配电干线过负荷保护的如何设置?

答: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可选用复式脱扣器的断路器,但其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应大于该配电干线所带最大一台消防设备额定电流的1.5~2倍及其他消防负荷的计算电流之和,或带过载报警功能的断路器等。

6.5、《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2.6条的“安全出口“气是否需满足《建规》中“安全出口”的要求?

答:不需要。配电房设置的出口是考虑运行人员能迅速离开事故现场,以及救援人员能接近事故现场。而《建规》中”安全出口“是供人员安全疏散局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8.3.1条及条文说明,变电所的门为疏散门,非安全出口。且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疏散门可以只设置1个,配电室的出入口门应设置2个,一个可为疏散门,一个可为内部门。(来源:齐力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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