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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防违法单位纳入惩戒“黑名单”

2019-10-19 13:49:03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执法领域内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近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会同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建立《宾馆饭店场所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构建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监管框架,完善了消防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了全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种消防违法行为将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天津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被消防部门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的;

(二)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隐患问题,由消防部门依法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限内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的;

(三)因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被市级及以上各类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对存在火灾隐患,受到消防部门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种联合惩戒措施:

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四)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暂停对其星级标准评审,对已取得星级标准的,有关部门向评定机构通报情况,评定机构根据规定决定是否对其做出整改或取消其相应的等级标准的处理;

(五)限制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限制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各类大型政务、商业、文化、旅游活动配套服务;

(七)对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消防安全状况,对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九)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联合惩戒的时限:

各部门应及时共享对宾馆饭店场所开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对符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自消防部门确认之日起,由三部门共同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对象在隐患问题整改完成后,可向消防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由三部门共同将其移出联合惩戒范围。

目前,该市已对5家存在严重隐患的酒店实行了联合惩戒,效果初显。(来源:天津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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