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七十载,辉煌耀神州。从中国消防建立的第一天起,就将自己同祖国和人民的命运紧紧相连——第一次全国消防工作会议、第一部《消防法》、第一个全面加强全国消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中国消防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紧跟时代步伐。这无数个“第一次”,成为中国消防历史中一个个“高光时刻”,点亮了半个多世纪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本刊选取部分中国消防历史上的“第一次”,与广大读者共同回顾这些光辉的历史瞬间。
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
1957年11月2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了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
《消防监督条例》共12条,规定了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明确了消防监督工作的行为准则、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火灾扑救中的权限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等。
12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发展消防事业,加强与火灾的斗争》的社论,充分肯定了《消防监督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并对各级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提出了要求。
随后,电力工业部、交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地质部、城市建设部、煤炭工业部、轻工业部等国民经济主管部门分别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和《消防监督条例》、加强本行业消防工作的指示。
1958年8月16日,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了《关于消防工作的决议》。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3日国务院国发〔1984〕69号文件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根据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本着依靠群众、加强专门工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把火车、飞机、船舶列入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的范围,对城市消防队(站)的布点作了原则规定,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的建设作了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实施消防监督的具体机构。
8月29日至9月3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加强重点工程的消防保卫和消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等问题。
1987年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这一时期,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近20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相配套的规章。(来源:中国消防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