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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应急管理部、广东、云南、江西近期消防改革政策汇总

2019-09-16 09:06:24      来源:   

消防改革一直是消防界关心的热点问题,近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征求意见稿)、《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文件相继出台,关于文件内容或政策解读,消防产业智库(微信公众号“消防加”)汇编整理如下,供业界同仁参考。

 1、《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责。

第五条【乡镇级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协调和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辖区内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查处。

(四)定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场所的违法情况和整改意见。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实际设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专门场所。

(六)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网格中心职责,对辖区内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落实辖区出租屋、群租房检查,采集出租屋、群租房基础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群租房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督促出租人及居住人员及时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在出租屋集中区域建设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或微型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履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监护责任人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用火用电监护。

(二)组织网格员落实消防基础网格日常防火巡查,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定期对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群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按照规定修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四)宣传防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鼓励聘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配合开展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承诺制,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在岗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八条【大型住宅区和公共建筑群消防队(站)建设要求】超出城市消防站辖区7平方公里、近郊区消防站辖区15 平方公里的保护范围,建筑面积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队(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消防队(站)控制用地。具体建设主体由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消防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保障,并为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费保障、维护管理、使用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建设、维护保养要求。

第十条【拆除、迁移消防设施备案管理】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规划。建设单位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实施前应书面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接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通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采取政府投资、委托运营等形式,建设省市县三级共建共享共治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保险等方面积极运用消防大数据结果。

第十二条【消防公益及捐赠和消防志愿服务鼓励性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消防公益活动,以及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抚恤。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评选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消防信用建设】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消防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标准及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职责】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本行业特点,成立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数据录入政府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疏散要求】严禁在疏散通道设置栅栏以及其他障碍物。居住类建筑物安装防盗网等防盗设施的,应当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除有特殊安防要求的建筑物外,非居住类的建筑物严禁设置阻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等防盗设施。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报告市级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大型连锁企业驻粤总部消防工作职责】大型连锁企业驻粤总部除履行国家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和系统管理,承担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实施统一、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定期召集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负责人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研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指导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改正,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六)每年组织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落实奖惩。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超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应建设微型消防站和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

鼓励高层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鼓励大型城市综合体建设小型普通消防站。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监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和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消防维保费用开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并将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用纳入物业费。

第二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使用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住宅小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供电等主要共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前款规定的主要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但未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因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致使第一款中主要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费用,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对于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主管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第二十四条【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对物流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除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经营物流快递业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有关场所按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对客运车站和货运场站内的物流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有关场所和物流营运车辆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全自动化物流仓储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流仓储场所违章违法建设、违章搭建影响消防安全的建(构)筑物的行为。

(五)粮食部门对粮食储备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监管】对出租屋、群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对出租屋、群租房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出租屋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场所不得给予租赁登记备案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除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畅通。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外墙门窗和阳台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监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发现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或存在其他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督促承租人整改。

(四)对承租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群租房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六)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对电气线路进行改造,使用电器设备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第二十七条【小型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小型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条件。小型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八条【城市(城际)轨道消防安全管理】城市(城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城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灭火、救援设备,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培训;设置商铺、广告设施和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城市(城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同步规划、建设轨道交通消防救援专业队伍。

第二十九条【农家乐(民宿)消防管理要求】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经营农家乐(民宿)应当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相关规定要求。

农家乐(民宿)的经营者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家乐(民宿)的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对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关插座、电线电缆、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等重点电气产品实施产品流向登记和定点监管制度。

供电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电气消防安全,开展电气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培训,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除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或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依法查处。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火灾防范工作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中物业服务业绩材料审查的内容。

(三)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依法查处回收、改装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使用主体消防安全管理】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自然资源、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的单位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技术改造。  

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充电;严禁在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三十三条【城市综合管廊消防安全管理】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设施。城市综合管廊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城市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管廊防火分区和孔洞封堵情况的检查,定期检测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四条【餐饮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至少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并建立台账。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外立面及消防车道监管】负责户外广告牌、灯箱设置工作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时落实消防安全规定要求。

建筑物外立面及消防车道旁的户外广告牌、灯箱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

禁止在道路上占用消防车道违法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障碍物或者堆放物品,以及乱搭乱建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三十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加强对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保证其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在岗在位并依法履行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岗位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控制设施设备操作,正确掌握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程序。

与政府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的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消防控制室,实行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双人值班的,其中至少有一人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通过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的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实行一人值班。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新兴产业的主管部门及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其他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产业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检查、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职责。建设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研究解决行业消防安全问题,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将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的消防工作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依法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四十条【委托执法程序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职责范围内以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单位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未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或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未及时更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

(二)未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未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演练的。

第四十四条【不履行小区物业消防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将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用纳入物业费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不履行出租屋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租的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未履行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当地政府明确的出租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于单位性质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性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管理主体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城市(城际)轨道交通运营场所内设置商铺、广告设施或者装饰装修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不履行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在生产经营场所、人员住宿场所,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或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引发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规设置外立面广告、占用非市政消防车道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非市政道路占用消防车道违法停放车辆的,在道路设置停车场(位)、障碍物或堆放物品、乱搭乱建影响消防车通行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违法占用市政道路消防车道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在市政道路上占用消防车道违法停放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设置消防控制室场所的法律责任】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有下列情形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岗值班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岗位职责的;

(三)未正确掌握值班应急程序的。

存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具有法定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继续教育培训,增强职业技能。

第五十一条【拒不配合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拒不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不遵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重点内容补充规定】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开展重点调查。重点调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起火单位(个人)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在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从业过程中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四)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和在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情况。

(五)政府和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由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物业管理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引发火灾事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从重处理。由于消防产品、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等产品以及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引发火灾事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生产厂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有关用语释义规定】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场所。

(二)大型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中型企业上限的企业。

(三)大型城市综合体,是指以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筑群为基础,融合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餐饮、公寓住宅、综合娱乐等核心功能为一体的功能聚合、土地集约的城市经济聚集体。

(四)小型场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储存性场所:

1.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的小档口;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性质的小作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咖啡馆等的小娱乐场所和其他具有卡拉ok功能的小娱乐场所;

2.其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有独立设置的出口,且与建筑其他部位分隔的场所。

第五十五条【适用规定】东莞、中山的镇除履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第四条、第三十九条职责。

第五十六条【规章实施时间规定】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资料来源:消防知识宣传】


 2、《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要特点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7月1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近日正式印发,并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权威发布。

《实施办法》是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消防队伍改制转隶基本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及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修订出台的,重点结合云南实际,全面贯彻了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和最新法规要求,创新建立了约谈、问责、追责及尽职免责等责任落实保障制度。

《实施办法》共20条,主要从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消防议事协调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内容;各有关部门共同职责及具体职责;社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履职要求和监管制度创新;以及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建设等内容。

《实施办法》出台,有利于提高消防改革后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以消防监管转型为牵引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现代化进程,确保全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有法可依。

《实施办法》整体上呈现出责任体系“全”、制度措施“实”、条款内容“新”等重要特点:

一是责任体系“全”面完整。

政府责任“全”,进一步将政府层面消防安全责任延伸至村(居)委会,细化群众性消防工作内容,明确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方式及工作职责,拓宽“开发区”“园区”概念外缘,对其管理机构职责作了补充完善。

部门职责“齐”,进一步将部门层面消防工作责任延伸至直属机构,全面明确市场监管、应急、公安、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住建、农业农村等27个部门及能源、通信、邮政等5家重点直属机构的消防工作责任。

领域涉及“广”,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上明确规划保障、火电水电、石油化工、物流行业、农村(社区)、文物古建、交通通信、星级饭店、A级景区、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14个重点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的行业主管责任。

二是制度举措求“实”务效。

保障措施“实”,针对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控,建立由4种制度构成的“事前约谈、事后问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追责体系;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主体涉及犯罪等失职行为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追责;同时规定了容错纠错机制及3种减免责情形。

考评推动“真”,从省级层面明确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评,为下步各级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政府绩效考核提供了政策依据、做实了制度保障,实实在在与政府绩效挂钩,以考核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

条款文风“精”,充分回应了“减负”要求,对上级已有条文不再重复,对篇幅作了大量简化、合并及压缩,保证了《实施办法》条文精炼实用。

三是顺时应势创“新”突破。

对重点事项作出“新”的明确,对政府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分工关系、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部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等内容进行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出租房专项整治纳入群防群治内容,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将影响近年火灾稳定的因素纳入责任追究,通过责任倒逼消防安全风险化解。

对部门职能作出“新”的界定,结合国家机构改革任务和云南省“三定”方案,对涉及重组部门(机构)的名称进行全新表述,认真梳理32个有关部门(机构)职能职责,对所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分类归并、逐条查核及重新界定,确保责任实施紧跟改革步伐。

对消防监管创建“新”的制度,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建立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制度,对消防失信行为依法严肃惩戒;推行消防安全承诺制度,规定单位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具体事项,为下一步推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提供了政策导向。【资料来源:云南消防 】


 3、消防救援事业如何发展?江西省政府出台《意见》条条硬核 

“三年内,组建8支省直属综合应急救援机动大队,配齐配强‘全灾种’消防救援装备,升级实战指挥平台和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国家区域性空勤应急救援中心、省级水域救援训练基地、布局‘1+3+N’物资储备保障网络……”

7月18日,江西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深入贯彻落实***重要训词精神 推进全省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争取用3年时间推动江西大应急机制、力量、能力、保障和综合监管服务迈上新台阶,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新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全面提升江西省消防救援整体能力水平。

以问题为导向,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

指挥之于应急救援,如同行舟之罗盘。针对各级灾害救援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指挥权分散、各自为战的状况,《意见》从加强统一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等方面,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

完善综合性应急救援领导指挥机构,统筹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职能,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重大灾害事故预警响应、应急处理、领导指挥体系。分灾种制定完善应急响应程序和预案,明确各类灾害事故救援指挥调度、隶属协同关系。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协作联席会议、会商研判、情况通报、新闻发布等工作机制,密切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同合作关系,形成“大应急”合力。

以目标为导向,构建全灾种、全覆盖的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消防救援工作,队伍是根本,能力是核心。《意见》指出以建强国家综合应急救援“尖刀”力量、壮大地方政府专职力量、发展社会志愿力量为总体思路目标,推进多元力量“联勤、联训、联调、联战”,形成应急救援大合力。

建强国家综合应急救援“尖刀”力量。依托现有国家队力量在特勤站、普通站分别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分队和攻坚组。2019年,在省矿山救护总队基础上组建省直属矿山救援支队,完成组建水域、化工、高层、地下、山岳、交通事故、地震地质、战勤保障8支省直属综合应急救援机动大队。

不断壮大地方政府专职力量。到2021年,全省符合建队条件的乡镇力争配齐乡镇政府专职队,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和作战半径,逐步实现城乡灭火救援公共服务均等化。

积极发展和规范社会志愿救援力量。年内,社会志愿救援力量100%登记备案,到2021年,建立社会志愿救援力量动态管理平台,实现救援信息现场共享。

以实战为导向,大力夯实公共消防应急救援基础

城市消防规划与城市建设息息相关。《意见》明确将公共消防基础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责任目标、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库“五个纳入”工作原则。

推进消防救援站点和水源建设。年内,出台《江西省消防救援队站建设指导意见》;到2021年,全省新增特勤和普通消防救援站不少于60个、城市小型消防救援站不少于150个、市政消火栓4万个,逐步满足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消防救援需要。

推进消防救援训练设施和装备建设。年内,启动现有消防队站装备结构调整和统型,完成8支省直属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专业装备配备。到2021年,省市两级训练基地均建成适应全灾种作战需要的实战化训练平台,现有消防救援队站训练设施全部完成升级改造;所有执勤消防救援队站实现装备统型。依托庐山西海消防救援大队及其水岸线,加快推进省级水域救援训练基地建设。

推进战勤保障和物资储备基地建设。按照“2小时投送半径”目标,到2021年,基本形成省域“1+3+N”物资储备保障网络,以省综合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基地为主基地,建设赣东、赣西、赣南3个省级区域分基地。

推进空勤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以推进国家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示范省为契机,到2021年,建成国家区域性消防空勤应急救援中心。

以创新为导向,不断深化“智慧消防”建设应用

当前,科技、信息在灭火救援、火灾防控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意见》指出,未来三年,江西将在应急调度指挥、应急通信保障、社会火灾防控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上持续发力,打造“智慧消防”。

在应急调度指挥方面,升级建设应急救援综合调度指挥平台,到2020年实现部-省-市-县-乡五级贯通,实现远程、可视、扁平、精准化调度指挥。2021年,全面完成与应急管理部天地一体化网络及大数据支撑平台的对接融合。

在应急通信保障方面,指导各级组建应急通信保障分队,逐步构建适应各类灾害处置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2020年,启动应急指挥融合通信平台建设。

在社会火灾防控方面,打造“智赣119”消防物联网,2019年,10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公共建筑及30%的高层住宅消防监测信息接入系统,实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定位、“九小场所”智能烟感报警监测全覆盖。三年内逐步建成“资源共享互通、智能预警研判”的消防物联网体系,实现社会火灾动态化、精准化防控。

以转型为导向,抓好消防执法改革,优化消防安全环境

以落实责任制为抓手,以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目标,用足法律、行政、信用惩戒、舆论监督等各类手段,大力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意见》指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制度,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

完善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消防警情研判制度,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的研判会商、督办通报工作运行机制。

深化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全面融入县、乡、村三级综治体系,纳入社区治理,实行统一考核;建成消防领域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信用评价综合管理体系。

《意见》还在完善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健全职业保障,提高队伍职业荣誉感、归属感等方面做出明确。并在加强科学统筹、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办考核等方面做出规定,确保《意见》精准实施、落地见效。【资料来源:中国消防】


 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制定《条件》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理解、掌握《条件》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件》,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和公众充分知晓有关内容和管理要求。

二、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

三、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要组织、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在执行《条件》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标准,促进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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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消防网】


 5、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5个方面12项主要任务 

新华社7月28日电,2019年3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意见》明确,消防执法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从社会反映强烈的消防执法突出问题抓起,全面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最大力度推行“证照分离”,坚决破除消防监督管理中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提升服务质量;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把该放的权力充分放给市场,做好简化审批和强化监管有效衔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守住消防安全底线;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提出了消防执法改革5个方面12项主要任务。

在简政放权方面,取消和精简3项消防审批。

一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三是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仅保留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加强监督抽查,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或者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建立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完善“互联网+监管”,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精准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在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方面,全面实施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执法公示制度,严格限制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岗位交流制度。将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消防监督执法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在执法队伍管理方面,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消防部门管理的科研、认证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中介服务。

在便民利企服务方面,全面清理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实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为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提供便利。

《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抓好督促落实4个方面提出了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保障措施。【资料来源:新华社】

来源:消防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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