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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公布泰州市4起消防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2026-11-02 10:24:01      来源:   

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防水带等重点消防产品,依法查处了一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消防产品案件。同时推动对企业的合规指导和信用修复,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域。现发布4起典型案例。




案件一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026年2月和3月,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收到昆山、四川移交的消防水带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不合格项目分别为热空气老化性能和耐磨性能。经查,当事人两批次共生产不合格消防水带115根计2875米。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虽对上述批次不合格水带进行公告召回,但因时间久远、经销商已售完,未能召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从重处罚情节。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两批次产品在不同地区被检出不同项目不合格,反映出其质量管理体系执行不严格、过程工艺把控不稳定,执法人员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合规指导建议书》。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复查合格。



案件二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姜堰区某消防装备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2025年9月28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姜堰消防救援大队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现场对其2025年9月1日生产的8-65-25型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另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流通环节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10月28日生产的10-65-25型有衬里消防水带,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生产涉案批次消防水带180条,抽检6条用于检测,结果为附着强度不达标,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全部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另于2024年10月28日生产涉案批次消防水带45条,检测结果为最小爆破压力不达标且不符合爆破工况要求,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另当事人一年内曾因同类生产不合格消防水带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从重处罚情节。2026年2月10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合规指导建议书》,围绕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合规指导。案后,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消防水带,积极开展召回动作,强化质量管控和出厂检验制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复查合格。



案件三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消防水带案

2026年2月24日,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消防水带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不合格项目为附着强度。经查,当事人该批次消防水带根据生产共计73根计1825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虽对上述批次不合格水带进行公告召回,因经销商已售完未能召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从重处罚情节。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消防水带附着强度经抽检不合格,意味着产品在承压使用中易发生脱粘、渗漏甚至爆破等问题,严重威胁灭火救援安全,反映出其质量管理体系执行不严格、过程工艺把控不稳定,执法人员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合规指导建议书》。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复查合格。



案件四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州市某水带衬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消防水带案

2025年11月25日,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移交的3份消防水带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不合格项目均为爆破试验,经查,当事人上述3批次被抽检不合格消防水带均由当事人生产并销售,共计生产170根计3850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虽对上述批次不合格水带进行公告召回,因经销商已经自行销毁不合格产品,未有召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属于依法从重处罚情形。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消防水带爆破试验不合格是材料选型、工艺控制、结构设计与检验规范等多环节问题的集中映射,单一环节的改进难以根本解决,需要从原材料准入到成品检验实施全链条的质量管控,执法人员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合规指导建议书》。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复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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