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提供虚假消防检测报告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被判刑
为严厉整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领域乱象,规范经营秩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衢州市衢江、江山、柯城消防救援大队移送给公安经侦部门办理的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经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罚金1万元;涉案被告人祝某获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0.5万元;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追缴违法所得4.2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群众举报小区消防隐患
涉事单位被罚3.4万元
案情简介
2026年8月7日,市民通过12345热线反映贞丰县某小区消防设施不健全、消防给水管道无水,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当日前往现场核查,发现该小区存在以下问题:
1.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双人24小时持证值班,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地下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末端试水装置测试无水流出,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后仍无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楼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楼顶试验消火栓测试无水流出,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后仍无水,同样违反上述规定。
鉴于该小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均不能正常使用,参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属严重违法行为,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现场照片

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双人24小时持证值班

末端试水装置测试无水流出

楼顶试验消火栓测试无水流出

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后仍无水
处理结果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黔消〔2025〕41号附件1)G-04-5之规定,该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建筑高度50.8米,属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量罚幅度为2000元≤X≤3600元。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递交《减轻处罚申请书》,经核查属实,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决定该物业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参照该细则F-04-1之规定,该小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均不能正常使用,属严重违法行为,量罚幅度为4.1万元≤X≤5万元。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递交《减轻处罚申请书》,经核查属实,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参照《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消〔2025〕4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款,可实施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该物业有限公司处罚款33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该物业有限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款34000元。


来源:浙江消防网、贵州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