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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5300多万!夫妻产销210万具伪劣灭火器,一人15年、一人12年

2026-10-13 11:25:35      来源: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0日,涉案人员姜某明、吴某霞(二人系夫妻关系)成立“甲公司”,姜某明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某霞任监事,从事灭火器生产、销售。

2022年8月4日,姜某明、吴某霞以吴某凌(吴某霞弟弟)名义成立“乙公司”,并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从事灭火器生产、销售。

2022年3月起,姜某明、吴某霞按照客户需要,生产MFZ/ABC3(3公斤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4公斤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型号灭火器217万余具,销售215万余具,其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灭火器210万余具,涉案金额为5300余万元,销售范围涉及全国10余个省、市、区,购买方涉及机关单位、学校、宾馆和物业公司等。

案件办理要点

本案初期仅查实涉案金额46万元,证据残缺、账目混乱。检察机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对涉案4台电脑、4部手机开展专业电子取证,累计提取、恢复数据334GB,囊括264万条原始数据、21万条已删除数据及34份加密文档,搭建完整案件数据池,彻底突破原有证据短板。

办案人员结合司法会计专业知识,联动司法鉴定全面核验数据,最终查实二人采购非标干粉7347.788吨,违规生产十种不合格灭火器,销往134家经销商,累计销售金额达5395.16万元,该认定金额全部被法院采信。

判决结果

2025年12月8日,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2026年1月12日,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姜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千万元;判处吴某霞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千五百万元。姜某明、吴某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3月26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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