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指控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该案被告人刘某作为某防火门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生产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木质防火门销售给其他公司,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8502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25年2月21日,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接到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调查函》,反映重庆市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对重庆市纳帕溪谷小区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我支队辖区的贵州盾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木质防火门耐火性能不合格,商请我支队协助调查处理。接函后,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立即启动“行刑衔接” 程序,成立专案调查组,指导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与当地公安、市场监管、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分工协作、相互监督、信息共享的全过程协同机制。鉴于案情复杂,专案组商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证据固定适用等关键问题开展会商研判。在协同办案过程中,联合公安机关先后三次赴重庆开展调查取证,顺利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6年2月5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6年3月5日,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长顺县人民检察院、长顺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