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顺检察院出席法庭指控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该案被告人江某作为某防火门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生产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木质防火门销售给其他公司,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江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江某的违法所得8502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24年5月,重庆某公司因承建某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需采购木质防火门。该公司采购员联系到被告人江某经营的公司。在实地考察工厂并看到产品认证书后,双方签订木质防火门购销合同。然而,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江某为压缩成本、追求更高利润,竟在生产关键的环节动起了“歪脑筋”。他不顾防火门应有的安全标准,将生产工艺“简化”:仅钉一圈门框骨架,在两面防火板之间填充防火门芯板后,直接用防火胶粘合最外层的装饰板并用压机压合。这种“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工艺,使防火门的核心耐火性能大打折扣。
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被告人江某为一己私利,在防火门生产上“做手脚”,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他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也被依法追缴,为自己的贪婪付出沉重的代价。任何人试图挑战法律底线,都必将受到严惩。
来源: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