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出具虚假报告
案件回顾
2026年2月3日,沙洋县某商业城聚集区域门面发生火灾。沙洋县消防救援局工作人员在火灾调查中发现沙洋县某商业城聘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某消防维保检测有限公司在明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喷淋系统管网无水的情况下将2025年11月13日和2026年1月12日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信息》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防给水系统项均“勾选”为正常运营。
该消防维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信息》、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沙洋县消防救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该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332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荆门消防
案例二、未对应急照明灯具进行维护保养
近日,遵义市正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处一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开展维保作业的违法行为。
未对应急照明灯具进行维护保养
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法给予了该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贵州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