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民生领域,深入推进“铁拳行动”“铸剑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消防产品领域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某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5年4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市某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372个,罚款977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日,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委托长沙市天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酒店使用的“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材料阻燃性能、一氧化碳防护性能、连接强度不合格。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上述产品来源于长沙市雨花区某消防器材供应站,当事人通过微信下单购买“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共376具,并于2023年5月10日以26元/个销售给某酒店,销售金额9776元。当事人在知晓产品不合格后,于2025年1月6日为该酒店更换376个“兴安TZL30C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召回372个(抽检4个未能召回)不合格的“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本案能查明的涉案货值金额9776元,无违法所得。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5年5月20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过滤式呼吸器(规格TZL30,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96个,罚款46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交办通知,显示湖南某公司售往某医院的一批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中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抽检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日从中山市某公司购入过滤式自救呼吸器2200个,购入单价为18元,销售单价为21元,销售数量为2200个,销售货款共计46200元。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重新采购合格商品并配送至该医院。本案货值金额46200元,因当事人已主动更换合格产品,无违法所得。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共同致力建立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此案的查处,使该使用场所认识到使用合格消防产品的重要性,使经营者认识到产品进货查验的重要性,有效震慑了此类消防产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对忽视消防产品安全的单位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三:郴州市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联合查办一起产销伪劣消防器材违法犯罪案件
2023年至2025年,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消防、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协同作战,成功摧毁一个产销伪劣消防器材的犯罪网络,涉案金额高达830万元,4名核心人员获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2023年2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郴州市北湖区增湖街道长冲村三组某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超薄型消防软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共15大类2060余件,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全部涉案产品。2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该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2月28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展开深入全面调查。从2023年至2025年,专案组横跨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广东5省搜集证据,抓获4名核心涉案人员,2名主犯被网上追逃。随着4名核心涉案人员相继到案,一个跨省生产、批发、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犯罪团伙被成功摧毁。
消防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案件的成功侦破,彰显了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震慑。该案在侦办过程中,形成了“线索发现-暗访核查-行刑衔接-全链条侦办”的办案模式,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参考。
案例四: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1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以及在销售消防自救呼吸器过程中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13个,没收违法所得1981元,罚款21633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经查,当事人以18元/个价格购进15个TZL30型消防自救呼吸器,2024年10月31日以25元/个价格销售给郴州市某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上述TZL30型消防自救呼吸器在执法抽检中,“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符合GB21976.7-2012的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375元,违法所得为105元。另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销售的消防自救呼吸器中有5批次268个消防自救呼吸器无法提供同批次检验报告,涉案货值金额为6836元,违法所得1876元。当事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用于火灾救援的重要物质,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密切部门联动,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案例五、株洲市醴陵市查处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5年1月24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醴陵市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80元。
2024年7月3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并出具不合格报告,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仍然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以18元/具的价格,从“江西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2024年5月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MFZ/ABC1),5具待售,其中抽检用2具,剩余3具被厂家召回(已经发函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零售价为50元/具,产品货值金额250元,未销售无获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次执法行动精准、高效地实现了个案惩治与辖区警示的作用。虽然案值不大,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固定证据到依法处罚的标准流程,迅速制止了违法行为,防止了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直接消除了潜在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