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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一消防科技公司因制售不合格灭火器被罚5198元

2025-05-27 09:39:32      来源:   

5月26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聚启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4年12月26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中心对淄博皇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购进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单位:江苏聚启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型号规格:MFZ/ABC2 生产日期:2023.10)进行了监督抽验。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依据GB4351.1-2005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月2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库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型号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送达NO.FC0502248-2024号检验报告。因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于2025年1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16日,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淄博皇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购进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单位:江苏聚启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型号规格:MFZ/ABC2生产日期:2023.10)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判定为灭火剂充装量和20℃喷射性能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邮寄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据了解,该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生产,销售给山东跃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后,山东跃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被抽检单位淄博皇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该批灭火器共198具,每具灭火器成本22元,销售价格23元,货值金额4554元,每具获利1元,共获利198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邮寄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对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采取召回措施,但是淄博皇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拒绝召回,原因是不合格产品需由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召回处理。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事发后当事人积极查找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主动进行整改,采取召回措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且其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销售凭证等材料。经赣榆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5000元,罚没共计5198元,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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