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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田镇一废铜熔炼厂因未办理环评手续被罚款22.3668万元

2024-02-27 15:31:54      来源:   

张计成:

  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2734

  联系电话:158******87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南大桥大岗村还堰小队

  你经营的废铜熔炼厂位于南安市东田镇蓝溪村宏茂科技园2号-1厂房(泉州市石氏铜业有限公司)东侧,2024年1月18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废铜熔炼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废铜熔炼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于2024年1月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对你作出: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陆佰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对你进行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泉南环罚告字〔2024〕38号)无果,遂于2024年2月6日邮寄送达,邮寄回执显示收件人拒收。因你未能签收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泉南环罚告字〔2024〕38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双塘路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1105室,联系电话:0595—86373005)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双塘路溪美工商所大楼9楼,联系电话:0595—86372806)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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